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DEVELOPMENT (OVERSEAS CHINESE) FUN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DFA.
第二条:本会由中国大陆各界代表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爱心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球性、公益非营利性、综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积极参与并推动祖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出应有的贡献,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
(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
(二).香港九龙九龙城沙埔道79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 遵照捐赠方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资助侨胞所关心的各项公益事业;
2. 资助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海内外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开发等项目;
3. 奖励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国家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对环保、教育、扶贫等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核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九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 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理事会。
4. 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
6.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领导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侨界基金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9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
2. 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本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处理应办事项。
第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6.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7. 处理其它有关本会重大事项。
第四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经费来源:
1. 捐赠;
2. 基金本金利息收入;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4.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理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交换之前必须接受指定的会计事务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金和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本会一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