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规章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本基金会人事管理实行聘任制。基金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由上级领导聘任,发给聘书,聘期一般为3-4年,必要时可临时聘免。具体聘免权限如下: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全体理事会讨论通过聘任;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聘任; 各部门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秘书长批准后聘任,在会长办公会备案; 各部门工作人员由主任提名,秘书长批准后聘任。 免职权限相同。
二、 人事调配制度 本基金会是集体所有制的社会团体,在目前尚无国家编制的情况下,实行过渡性的人事调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 调入正式工作人员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调入程序如下: (1) 本会工作人员均可推荐所需调入的人员,被推荐或自荐者将本人申请(附简历及推荐人书面介绍各一份)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报秘书长备案待定。 (2) 拟调入部门的负责人应对申请调入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现实表现及身体状况进行了解,并签署考核意见。部门负责人同意调入,则由办公室对拟调入人员进行阅档、政审和外调。 (3) 秘书长根据办公室阅档、外调的考核结果,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调入。 (4) 经批准调入的人员,需体检合格,方可由办公室办理调入手续(发调令、调入档案等)。 2、 调出本会的规定: (1) 要求调出者由本人写书面申请,经其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秘书长批准。 (2) 调离人员在接到调令后,须在本部门办妥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3) 凡批准调出者有效期为一个月(自批准之日起),如过期而提出撤销调离申请,须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办公室备案。否则自第二个月起扣发50%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3、 职工辞职规定: 本会允许工作人员辞职。辞职须按人事管理权限,需(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领导同意后报秘书长批准,并妥善办理移交手续。其人事档案即转入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其本人指定并同意转入的单位。 4、 辞退职工的规定: (1)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本会有权予以辞退: a、 解聘或聘任期满不再受聘满三个月仍未调离者; b、 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半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 c、 受到警告、降职、降薪等处分半年无明显改过者; d、 出国逾期一年未归者; e、 未按规定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擅自离职者。 (2)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其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本人指定并同意接受的单位。 (3) 本会与被辞退人员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离和仲裁。 5、 调离、辞职或被辞退人员不得私自带走所在单位的资料、设备器材及其他公用财产,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考核制度 1、 为掌握职工的全面情况,做到人尽其才,并为职工的任免、晋升、奖惩、调配等提供依据,本会定期组织对各级人员进行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劳动态度、工作表现、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及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对部门负责人重点考核完成职责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奖惩制度 1、 奖励制度: (1) 本会对于模范遵守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个人职责,劳动态度好,工作质量高,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有其它突出贡献者,由部门领导提名,报请会长办公会批准或直接由会长决定,给予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等荣誉奖励),并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实物,先进事迹或奖励卡片记入本人档案。 (2) 对募集基金有功人员,按其所募集基金数额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 2、 处分制度: (1)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将分别情况给予扣发奖金、警告、降职、降薪、解聘、辞退、除名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A、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擅离职守,经教育不改者; B、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或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破坏团结、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者; C、 贪污盗窃、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私、使国家或本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者; D、 违反外事纪律者; E、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或干扰破坏计划生育工作者; F、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2) 对职工给予除名处分,须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必要时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档案材料退给所在街道。 (3) 凡受行政警告、降职、降薪的职工视情况可同时扣发1?6个月奖金。 (4)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依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并收回物质奖励。
五、休假制度 1、 探亲假、婚假、产假、孕期及哺乳期、丧假等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附有关规定的复印件)。 2、 病假、工伤事故假: (1) 职工因病休假,需持有医院诊断证明或急诊证明; (2) 职工病假在两个月内,发给原工资。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者,工龄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工龄不满10年的发90%工资。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者,工龄满10年的发给90%工资;工龄不满10年的发80%工资。病假一年以上者发50%工资。实发数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费标准者,按规定标准发给。休病假期间停发奖金和工作性补贴。 (3) 职工因公致伤,经有关部门确定后,享受工伤待遇。 3、 事假: (1) 职工请事假3日以上须事先填写请假条,7日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8日以上由秘书长审批。 (2) 家住本市的职工请事假一般不得用电话、来信或托人带信等,遇有特殊情况,事后需本人说明理由,由所在部门认定方能以事假处理。 (3) 职工请事假一个月内不超过四天,年累计不超过一个月者,不影响工资、奖金。超过者按超过日数扣发奖金。 一个月内请事假超过七天,年累计二个月者,按超过日数扣发工资。 4、 公假: 以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核实批准,均按公假对待,不影响工资和奖金。 (1) 职工子女参军、到外地上学或职工的配偶、子女出国需要准备物品或送行,可给公假二日; (2) 职工子女所在学校、幼儿园开家长会,凭学校、幼儿园通知单可给公假半日; (3) 因国家统建拆迁或调整住房搬家,凭调整住房单位证明,可给公假2?3日; (4) 房管部门修房,需职工在家料理的,凭房管部门通知,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假1?2日(只限职工本人常年居住房维修),超过公假时间按事假处理; (5) 学龄前儿童打预防针等,凭预防注射卡给公假半日; (6) 回民开斋节可给公假一日; (7) 职工在海外定居的亲属首次回大陆探亲,可享受公假一周。如再次来大陆探亲,不再享受。 5、 公休假: (1)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可每年享受公休假15天; (2) 休假规定: a、 如连续休假,遇有节假日应包括在假期内; b、 本年内病、事假累计20日以上者,只可享受7天公休假;累计30日以上者,不再享受本年度公休假; c、 非因公出国学习、工作,在国内脱产学习半年以上者(含半年),全年不享受公休假; d、 各部门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做出休假计划,无特殊情况要保证职工休假,当年休假期不得跨年度使用。 |